(2017)琼0108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姚国正与黄少勇、李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正,黄少勇,李容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8民初328号原告:姚国正,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瑞,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欣,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少勇,男,汉族,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李容容,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姚国正与被告黄少勇、李容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国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瑞、陈欣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少勇、李容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国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少勇、李容容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少勇、李容容立即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约为人民币1594.52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9日,因被告李容容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被告李容容、黄少勇共同以书面借据的方式向原告姚国正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9日。之后,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还。现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两被告并未依照其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归还剩余借款人民币20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据的约定,被告李容容、黄少勇应当立即归还剩余欠款人民币20000元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6日,共计人民币1594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捍卫国家法律尊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黄少勇、李容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被告李容容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姚国正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写下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9日,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签字为黄少勇、李容容。之后,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剩余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未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庭审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借据,证明2015年2月9日,因被告李容容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被告李容容、黄少勇共同以书面借据的方式向原告姚国正借款现金人民币5万元,担保人琚泽沫提供书面担保,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8月9日;在该借条中有备注被告黄少勇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还款3万元。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写下借条,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少勇、李容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姚国正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由被告黄少勇、李容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XX人民陪审员吴宗华人民陪审员王仕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赖秀君书记员吴淑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