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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85号原告: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95-2-1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霞,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雷,系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杨桂芳,女,1978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石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金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向红梅书 记 员 祁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