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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姜爱萍、谢巍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萍,谢巍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姜爱萍,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谢巍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姜爱萍与谢巍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爱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谢巍君归还欠款16557元和诉讼费损失1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巍君名下有一辆浙H×××××宝马牌汽车,本院(2016)浙0881执2993号案件于2017年2月13日对该车进行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难以扣押处置。被执行人谢巍君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案件标的17733926.73元,多为终本结案.被执行人谢巍君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爱萍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巍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