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15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徐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夏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毛庆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