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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李树清、赵俊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李树清,赵俊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21民初2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负责人:李晓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公司员工。被告李树清。被告赵俊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告李树清、赵俊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树清于2017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俊臣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被告李树清、赵俊臣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