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常山县文富钢管出租站、汪晓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山县文富钢管出租站,汪晓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55号申请人:常山县文富钢管出租站,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东案乡白马村。经营者:方文富。被申请人:汪晓平,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山县文富钢管出租站与被申请人汪晓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常山县文富钢管出租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汪晓平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汪晓平价值合计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志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济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