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767号原告:朱永红,女,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永红与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朱永红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永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朱永红负担。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