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陶化玉与张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化玉,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陶化玉,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张政,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陶化玉与被执行人张政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607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政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