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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波与孙阳阳、陈小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孙阳阳,陈小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852号原告:赵波,男,1987年6年1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孙阳阳,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小晴,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原告赵波诉被告孙阳阳、陈小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玲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