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波与孙阳阳、陈小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孙阳阳,陈小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852号原告:赵波,男,1987年6年1日,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孙阳阳,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小晴,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宇,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原告赵波诉被告孙阳阳、陈小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秀玲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