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学婷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杨学婷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文化程度高中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实际居住地同上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萌起诉书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学婷在崇州市住所外,受谢燕的指使,先后两次将两袋(分别净重0.7克与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在第二次交易时被现场抓获。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辩护人无辩解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暂存放崇州市公安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判决理由被告人杨学婷归案后坦白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学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三日(羁押之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王秀琴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郭其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