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仕年与被执行李建民、李彦霞、驻马店市健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仕年,李建民,李彦霞,驻马店市健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梅仕年,男,汉族,1976年10月28日出生,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八巷**号院附*号。被执行人李彦霞,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八巷**号院附*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健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旺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梅仕年与被执行李建民、李彦霞、驻马店市健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2016)豫1702民初651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李建民、李彦霞借原告款15万元,原告同意二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偿还原告梅仕年借款本金5万元,2017年3月30日偿还原告梅仕年借款本金3万元,2017年4月30日偿还原告梅仕年借款本金3万元,2017年5月30日偿还原告梅仕年借款本金3万元,2017年6月30日偿还原告梅仕年借款本金1万元,同时支付本金15万元从2016年4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驻马店市健民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偿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即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及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土地使用权,无房产,查封凯迪拉克牌轿车(豫QD69**)一辆且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6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申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