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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友光与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局、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光,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局,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246号原告:朱友光,男,195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局,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黑龙洞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为民,系该局局长。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小学,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轻工街南。法定代表人:周晓明,系该校校长。原告朱友光诉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局、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友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局、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小学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友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光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局、邯郸市峰峰矿区滨河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朱友光负担。审判员  谢卫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