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雪玲与执行人程波涛、杨平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玲,程波涛,杨平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赵雪玲,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程波涛,男,生于1971年5月7日,汉族,住内乡县。被执行人杨平亚,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玲与被执行人程波涛、杨平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440000元,未执行到位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