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2民初2057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齐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少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秀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