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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守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06号原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被告:赵守臣,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大地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惠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