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仙东与项秀敏、陈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东,项秀敏,陈道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762号原告:王仙东,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秀敏,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道勇,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仙东与被告项秀敏、陈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仙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仙东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