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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仙东与项秀敏、陈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仙东,项秀敏,陈道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762号原告:王仙东,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秀敏,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道勇,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仙东与被告项秀敏、陈道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仙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仙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仙东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