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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少全与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车道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全,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车道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76号原告王少全,男,1966年10月4日生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车道子村北街*号。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车道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车道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振香职务:村主任原告王少全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东川乡车道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少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计1288.5元,由原告王少全负担。审 判 长  宋敬宏人民陪审员  侯欣利人民陪审员  裴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兴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