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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462杨道伟与闫怀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伟,闫怀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462号原告:杨道伟,男,1956年9月30日生,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怀刚,男,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伟与被告闫怀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道伟负担。审 判 长  朱洪鹏审 判 员  刘彦军人民陪审员  刘小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