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462杨道伟与闫怀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伟,闫怀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462号原告:杨道伟,男,1956年9月30日生,住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睢宁县群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怀刚,男,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伟与被告闫怀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道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杨道伟负担。审 判 长 朱洪鹏审 判 员 刘彦军人民陪审员 刘小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