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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诉被告宋某、张某、张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宋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31民初332号原告:辛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县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辛某与被告宋某、张某、张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化肥款2065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3日,被告宋某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共欠化肥款20650元,当日打有两张条据,约定过一段时间给付,但至2015年12月21日分文未付,双方协商后,宋某打一张总欠据,约定2015年农历12月前结算10650元,剩余10000元在2016年农历2月前结算,若不清月息2分计算,后被告宋某支付利息5000元,剩余本金20650元及利息未付。诉讼中,被告宋某申请追加化肥款用户张某、张某某、张某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上述三人为本案被告,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子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某、张某、张某某、张某欠原告辛某化肥款20650元,宋某于2018年2月15日前还25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还5000元;张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3500元;张某某、张某于2018年5月31日前还4500元;二、如不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四被告自愿承担未偿还化肥款部分的债务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欠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标至欠款还清为止);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再无其他争执;五、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被告宋某负担58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0元,被告张某负担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亢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靳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