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6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礼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岑礼田,周锡娟,岑仁权,翁金安,翁金弟,翁卓良,宋玲玲,朱连萍,瑞安市华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830822-7,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林西路王子花苑一栋一单元201-202室。法定代表人:赵士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岑礼田,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周锡娟,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岑仁权,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翁金安,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翁金弟,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翁卓良,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宋玲玲,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朱连萍,女,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瑞安市华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65917-2,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小南山村。法定代表人:岑礼田。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1100000461,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大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翁卓良。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2017)浙0326执6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股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泰铜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