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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小平与张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平,张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812号原告:马小平,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张迎军,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原告马小平与被告张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马小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谢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