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南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索南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2533号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新城大道137号154幢。法定代表人:吴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勋,该公司员工。被告:索南加(身份证号码×××),男,蒙古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索南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雪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马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