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与高天佑、王海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高天佑,王海荣,高紫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822号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光岳路金羊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安军,男,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天佑,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王海荣,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告:高紫君,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天佑、王海荣、高紫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