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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必洲与曹殿国、刘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殿国,丁必洲,刘莉,宋勤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殿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必洲原审被告:刘莉原审被告:宋勤俭上诉人曹殿国因与被上诉人丁必洲、原审被告刘莉、宋勤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殿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殿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殿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曹殿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跃华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奕如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