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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加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 案 号 } 河 北 省 秦 皇 岛 市 海 港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6028号之一原告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勇,总经理。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胡晓宁,经理。被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雷,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宏盛元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二被告均认为涉案工程为”莲花岛旅游综合项目一期工程环带区护岸及部分回填工程”,属于人工岛建设工程,工程距离海岸线约3公里,完全坐落于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55条、第110条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规定》,秦皇岛属于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因此,本案应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1月27日,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李晓耕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合同编号ZJZG-秦皇岛-沉箱预制-001bc3,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将莲花岛旅游综合项目一期工程环带区护岸及部分回填工程分包给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项目沉箱预制场租赁、改造、建设、沉箱预制、沉箱钢筋及预埋件加工、沉箱出运至码头前沿及沉箱安装时的辅助劳务等全部工作内容。2014年5月20日,被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分包的工程转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内容:沉箱预制。十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被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根据原、被告所签合同,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地点在秦皇岛船厂,原告与被告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在协议中就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根据二被告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原告与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承包协议书》对工程内容的约定,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范围。该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我院辖区,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学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焦晓丽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陈柯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