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512号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秦淮区三条巷18号50室。法定代表人:吴月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露青,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明,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萍,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南京志恒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