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胡红旭与周寅超、阮丽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旭,周寅超,阮丽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5385号原告:胡红旭,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吕玉华,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寅超,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阮丽雯,女,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原告胡红旭与被告周寅超、阮丽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悠悠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胡红旭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红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亚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