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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龙江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龙江,男,197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XX,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朱龙江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214,561.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交通事故中已基本报废,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因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