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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平县福瑞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杜宪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福瑞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杜宪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平县福瑞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宪振,男,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本院在执行安平县福瑞特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杜宪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冀1125执2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宪振所有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宪振所有的帕萨特牌汽车一辆(牌照:鲁J×××××)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