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翼与曹菊明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翼,曹菊明,罗中均,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李翼,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曹菊明,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罗中均,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何俊,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菊明、罗中均、何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28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曹菊明在宜宾市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份和应收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曹菊明在宜宾市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变更;二、冻结被执行人曹菊明在宜宾市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益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非经本院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祝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