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高波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0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郝高波出生日期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特殊身份无住址莱西市院上镇郝家许村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7月21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27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鲁BK23**号牌轿车在莱西市省道60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庄头大桥处与程某梁驾驶的鲁BA61**号牌轿车发生刮擦事故,致两车受损。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高波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郝高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葛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吴昕玫法官寄语:饮酒驾驶机动车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望莫再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