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赐尔福轻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赐尔福轻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558号2栋4层。法定代表人李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赐尔福轻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城南场马鞍工业向阳队门面(宝庆传说餐饮分公司旁)。法定代表人张国艳。申请执行人上海真兰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赐尔福轻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维松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