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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9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9350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满族,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500元,并自2016年4月23日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3日,被告借原告款27500元,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23日,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借原告款27500元,约定此欠款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前还清,若被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款,则按月利率25‰给付利息或自欠款之日起承担本金总额日3%的违约金。上述欠款,被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出原、被告约定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上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欠款本金27500元,并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至欠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保全费420元,公告送达费4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李建华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姚松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