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强与焦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焦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11号原告:李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圆圆,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焦家顺,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李强与被告焦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