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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强与焦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焦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11号原告:李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圆圆,女,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焦家顺,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原告李强与被告焦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强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艳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