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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207号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县于家庄乡于家庄2区**号。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县于家庄乡于家庄2区**号。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朱某某甲由原告抚养,儿子朱某某乙由被告抚养。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2月3日到登记结婚。2002年10月20日生女儿朱某某甲,2005年10月1日生儿子朱某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三年,两人几乎不直接沟通,感情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朱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原告称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多为孩子考虑,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