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蔡飞、郭洪林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飞,郭洪林,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120号异议人(案外人):蔡飞,男,199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郭洪林,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曹磊,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郭洪林与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蔡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法院在执行郭洪林与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鲁1402执6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自己在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140万元,明显就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已经生效的判决的行为。该股权已经转让给自己,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构已经核准登记的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辩称,蔡军系被执行人曹磊的丈夫,也是本案审理期间曹磊的代理人,自己有权向他们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工商登记查询得知,蔡军于2017年2月15日将其在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140万股权变更为其子蔡飞名下。股份变更时,蔡飞尚不满18周岁。蔡飞没有能力支付如此之高的股权转让费。没有证据证明��飞名下的股权,是蔡飞合法正当的资金来源购买。登记在蔡飞名下的股权仍属于曹磊、蔡军的家庭共有财产。股权转让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查封该股权完全正确。本院查明,2017年2月15日,蔡军将自己在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40万元,变更为蔡飞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40万元,并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郭洪林与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1402执622-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冻结)登记在蔡飞名下的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14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股权按照工商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信息判断权利人。从本院调取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工商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可知,蔡飞现在是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享有股权140万元,是法院查封股权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认为股权转让是被执行人曹磊和其夫蔡军恶意转移财产,应属被执行人曹磊和其夫蔡军的家庭共有财产,法院应当执行。对此理由,本院在执行异议有限审查程序中,不能据此作出判断,否认依法登记的权利人的资格,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综上所述,异议人执行异议理由成立,能够阻却法院对涉案股权的执行,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案外人)蔡飞在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140万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讼。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