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艳、王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艳,王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扬,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众邦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系张艳之夫,与张艳同住,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姚润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波,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鹏,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艳、王扬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艳、王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艳、王扬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8元,由上诉人张艳、王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审判员 姜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