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益执罚决字[2016]7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03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法定代表人郭腊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之浩,该局督察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益执罚决字[2016]7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申请强制执行前的催告通知,未能提供公告送达的依据。申请执行人事实上剥夺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法定的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益执罚决字[2016]7004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雪锋审 判 员 曹德钦代理审判员 吴乔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泱泱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