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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玉满与王福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满,王福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93号原告:张玉满,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王福运,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7号。负责人:朱森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晨晨,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张玉满诉被告王福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后因被告王福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满承担。审 判 员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李路青人民陪审员  沈翠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