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与彭碧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彭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297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32号。法定代表人程劲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碧波,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被告彭碧波支付原告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货款40593元,并自201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碧波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彭碧波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已抵押。因上述财产现阶段无法进行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仙桃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彭碧波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彭碧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