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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新颜诉茹国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颜,茹国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339号原告:钟新颜,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茹国存,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钟新颜与被告茹国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钟新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新颜与被告茹国存已在庭外和解解决纠纷,原告钟新颜据此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新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钟新颜负担。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赖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