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钟新颜诉茹国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颜,茹国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339号原告:钟新颜,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茹国存,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钟新颜与被告茹国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钟新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新颜与被告茹国存已在庭外和解解决纠纷,原告钟新颜据此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新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钟新颜负担。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赖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