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邓波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波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469号原告: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陆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20044188。法定代表人:欧志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民,男,汉族,1994年3月26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海源寺村。系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服助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波维,女,汉族,1992年8月28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春雨路。原告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波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昆明广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鲁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