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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长成、鲍显民与刘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长成,鲍显民,刘振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长成,现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吉林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鲍显民,现住扶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龙,现住扶余市。上诉人杜长成、鲍显民因与被上诉人刘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长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上诉人鲍显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被上诉人刘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长成、鲍显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分别退还给杜长成、鲍显民各2500元。审 判 长 庞丽审 判 员 于涛代理审判员 刘  东  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