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109号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被告:杜楠,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市中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法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