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洪祥与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祥,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01号原告:朱洪祥,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彬,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法定代表人:潘显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圣大国际商贸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法定代表人:曾关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祥诉被告姜晓彬、安徽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祥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洪祥负担。审判长 张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