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素兰等与董影等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兰,邱玉珍,马海旭,李永生,董庆明,董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素兰,女,1937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邱玉珍,女,193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马海旭,男,1998年10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李永生,男,1965年10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董庆明,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董影,女,1991年8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王素兰、邱玉珍、马海旭、李永生与董庆明、董影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董庆明、董影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