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红雨与南通百瑞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泳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雨,南通百瑞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泳,吴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204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雨,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南通百瑞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余村13组。法定代表人:张泳,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泳,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吴宝田,男,194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雨与被执行人南通百瑞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泳、吴宝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申请执行人张红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苏061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