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执3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刘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3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2座802室,组织机构代码33099975—5。法定代表人:王泽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宏伟国际酒店,组织机构代码75746195—X。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北、新竹路东(深圳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1983—5。法定代表人:徐爱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79号国际大厦B座20层,组织机构代码76870376—6。法定代表人:滕仕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宏伟,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日照领先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中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宏伟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委托山东光彩银星拍卖有限公司、日照陆桥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港城拍卖行有限公司、山东中立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在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持有的29887614股股金。2017年3月24日,买受人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32720960元的高价竞得,并于2017年4月17日将3272.096万元汇入本院拍卖保证金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后,于2017年4月27日将3262336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宏伟贸易有限公司涉及刑事案件,该29887614股股金被公安机关冻结,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恒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