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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与陈学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陈学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292号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河路。法定代表人:杨天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作禄,永昌县河西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年,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以与陈学年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河西堡镇河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