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欣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欣荣,姜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65498111P。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周欣荣,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密,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欣荣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188号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欣荣、姜密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953399.9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欣荣名下浙H×××××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除外无商品房、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姜密名下无商品房、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欣荣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